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

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

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


  古代印度是人類文明的發(fā)祥地之一,它和中國、埃及、巴比倫并列為東方的四大古國。勤勞、勇敢的印度人民,曾經創(chuàng)造了燦爛的古代文明,為人類作出了自己的貢獻。但是,幾千年來,印度社會的發(fā)展一直比較遲緩。這與印度存在著一個的森嚴的等級制度一種姓制度有著一定的關系。
  印度的名稱起源于印度河。中國漢代史籍譯作“身毒”或“天竺”,直到唐代才改譯為“印度。
  自20世紀20年代起,在印度河谷先后發(fā)現(xiàn)幾個古代城市遺址,著名的有哈拉巴和摩享佐?達羅,因此統(tǒng)稱為哈拉巴文化。哈拉巴文化存在年限約為公元前三千年代中葉至前二千年代中葉。歷史學家一般都認為,哈拉巴文化的創(chuàng)造者,就是印度的原始居民達羅毗荼人。。
  公元前二千年代中葉,屬于印歐語系的許多部落,從中亞細亞經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陸續(xù)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帶,征服了當?shù)氐拇蟛糠诌_羅毗荼人。入侵者是白種人,自稱”雅利安”,意為高貴者,以區(qū)別于皮膚黝黑的達羅毗荼人。經過幾個世紀的武力擴張,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個北印度。
  雅利安人早先過著原始的游牧生活。入侵印度后,雅利安人吸收了達羅毗荼人的先進文化,由游牧轉為定居的農業(yè)生活,并逐漸向奴隸社會過渡。
  由于雅利安人對達羅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內部貧富分化的結果,在雅利安社會中逐漸形成了一個森嚴的等級制度,這就是種姓制度。“種姓”一詞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爾那”,就是顏色或品質的意思。因此種姓制度又叫瓦爾那制度。
  在種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
  婆羅門是祭司貴族。它主要掌握神權,占卜禍福,壟斷文化和報道農時季節(jié),在社會中地位是最高的。
  剎帝利是雅利安人的軍事貴族,包括國王以下的各級官吏,掌握國家的除神權之外的一切權力。
  波羅門和剎帝利這兩個高級種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會中的大部分財富,依靠剝削為生,是社會中的統(tǒng)治階級。吠舍是古代印度社會中的普通勞動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階層,包括農民、手工業(yè)者和商人,他們必須向國家繳納賦稅。
  首陀羅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達羅毗荼人,實際上處于奴隸的地位。
  各個種姓職業(yè)世襲,互不通婚,以保持嚴格的界限。不同種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賤民,或叫不可接觸者,賤民不包括在四個種姓之內,最受鄙視。
  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婆羅門僧侶宣揚,把人分為四個種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經地義的。在婆羅門的經典《吠陀》中,波羅門把種姓制度的出現(xiàn)用神話來解釋,說原始巨人普魯沙死后,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羅門,用雙手制成了剎帝利,用雙腿制成了吠舍,用雙腳制成了首陀羅。婆羅門僧侶還宣揚:凡是循規(guī)蹈矩,安分守己的人,來世才能升為較高種姓,否則,即降為較低種姓。因此,對于廣大勞動者和奴隸來說,應該逆來順受,放棄斗爭,遵守奴隸主階級制定的“達磨”,即所謂的“法”,以免加重來生的災難。
  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奴隸主階級還制定了許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相傳,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兒子,為了確定人間各種人在社會上的應有次序,確定婆羅門和其他種姓的義務,便制定了這部法典。其實,這只不過是奴隸主用來欺騙勞動人民的謊言。
  摩奴法典首先確認婆羅門是人世間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羅只能溫順地為其他種姓服勞役。首陀羅不能積累私人財產,不能對高級種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羅門和剎帝利則有權奪取首陀羅的一切。
  為了鎮(zhèn)壓低級種姓吠舍、首陀羅的反抗,摩奴法典還規(guī)定了許多殘酷的刑罰。比如,低級種姓的人如果用身體的某一部分傷害了高級種姓的人,就必須將那一部分肢體斬斷。比如,動手的要斬斷手,動腳的要斬斷腳。
  四個等級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摩奴法典》規(guī)定,剎帝利辱罵了婆羅門,要罰款100帕那(銀錢單位)。如果是吠舍罵了,就要罰款150到200帕那。要是首陀羅罵了,就要用滾燙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羅門侮辱剎帝利,只罰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罰款25帕那;侮辱首陀羅罰款12帕那。高級種姓的人如果殺死了一個首陀羅,僅用牲畜抵償,或者簡單地凈一次身就行了。
  《摩奴法典》還對各個種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煩瑣的規(guī)定。比如規(guī)定不同種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個房間里,不能同桌吃飯,不能同飲一口井里的水。不同種姓的人嚴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種姓的劃分永久化。
  每個種姓都有自己的機構,處理有關種姓內部的事務,并監(jiān)督本種姓的人嚴格遵守摩奴法典及傳統(tǒng)習慣。倘有觸犯者,輕則由婆羅門祭司給予處罰,重則被開除出種姓之外。
  被開除出種姓的人也成為賤民。賤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與婆羅門接觸,只能從事被認為是最低賤的職業(yè),如抬死尸,清除糞便等。走在路上,賤民要佩帶特殊的標記,口中要不斷發(fā)出特殊的聲音,或敲擊某種器物,以提示高級種姓的人及時躲避。婆羅門如果接觸了賤民,則認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后要舉行凈身儀式。
  總的說來,印度的種姓制度實質上是一種階級制度。但是,由于鮮明的階級關系被掩蓋在等級的劃分之中,因此它容易模糊階級界限,在勞動人民之間制造隔閡和對立,不利于他們團結對敵。此外,種姓制度實行職業(yè)世襲,把生產限制在一個狹小的范圍內,從而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因此,種姓制度的存在,是造成印度社會發(fā)展遲緩的重要原因之一。印度自古代至近代,經歷了幾種社會形態(tài),但是種姓制度一直延續(xù)下來,成為歷代剝削階級的統(tǒng)治工具。種姓制度經過長期演變,越來越復雜,在四個種姓之外,又出現(xiàn)了數(shù)以千計的亞種姓。今天,在印度仍然保留著種姓制度的殘跡,受壓迫受剝削最深的賤民達幾千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