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婦女國籍公約
時間:2022-10-07 20:32:31
已婚婦女國籍公約
第一條
締約國同意其本國人與外國人結婚者,不因婚姻關系之成立或消滅,或婚姻關系存續(xù)中夫之國籍變更,而當然影響妻之國籍。
第二條
締約國同意其本國人自愿取得他國國籍或脫離其本國國籍時,不妨礙其妻保留該締約國國籍。
第三條
一、締約國同意外國人為本國人之妻者,得依特殊優(yōu)待之歸化手續(xù),申請取得其夫之國籍;前項國籍之授予,得因維護國家安全或公眾政策加以限制。
二、締約國同意本公約不得解釋為對于規(guī)定外國人為本國人之妻者有權申請取得夫之國籍之任何法律或司法慣例有所影響。
第四條
一、本公約應開放給任何聯(lián)合國會員國及現(xiàn)為或以后成為任何聯(lián)合國專門機構會員國,或現(xiàn)為或以后成為國際法院規(guī)約當事國之任何其他國家,或經聯(lián)合國大會邀請之任何其他國家簽字及批準。
二、本公約須經批準,批準書應交存聯(lián)合國秘書長。
第五條
一、本公約應開放給第四條第一款所稱各國加入。
二、加入應向聯(lián)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第六條
一、本公約應于第六個批準書或加入書存放之日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二、對于在第六個批準書或加入書存放后批準或加入本公約之國家,本公約應于該國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后之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七條
一、本公約對于所有由任何締約國負責其國際關系之非自治托管、殖民及其他非本部領土,均適用之;除本條第二款另有規(guī)定外,關系締約國應于簽字、批準或加入時宣告由于此項簽字、批準或加入而當然適用本公約之非本部領土。
二、如在國籍方面非本部領土與本部領土并非視同一體,或依締約國或其非本部領土之憲法或憲政慣例,對非本部領土適用本公約須事先征得該領土之同意時,締約國應盡力于本國簽署本公約之日起十二個月期限內征得所需該非本部領土之同意,并于征得此項同意后通知聯(lián)合國秘書長。本公約對于此項通知書所列領土,自秘書長接到通知之日起適用之。
三、在本條第二款所稱十二個月期限屆滿后,各關系締約國遇有由其負責國際關系之非本部領土對于本公約之適用尚未表示同意時,應將其與各該領土磋商結果通知秘書長。
第八條
一、 任何國家得于簽字、批準或加入時,對本公約第一條及第二條以外之任何條款提出保留。
二、遇有一國依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提出保留時,本公約除經該國保留之條款外,應在保留國與其他締約國間發(fā)生效力。聯(lián)合國秘書長應將此項保留之全文通告現(xiàn)為或以后可能成為本公約締約國之全體國家。本公約任何締約國或以后成為締約國之國家得通知秘書長該國對于提出保留并不認為應受本公約之拘束。此項通知,已為締約國之國家必須于秘書長通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之;以后成為締約之國家必須于存放批準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之。遇有此種通知提出時,本公約在提出通知國與提出保留國間應視為無效。
三、依本條第一款提出保留之國家,得隨時通知聯(lián)合國秘書長將業(yè)經接受之保留全部或部分撤回。此項通知應于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一、任何締約國得以書面通知聯(lián)合國秘書長宣告退出本公約。退約應于秘書長收到通知之日一年后生效。
二、本公約在締約國減至不足六國之退約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對于本公約之解釋或適用發(fā)生爭端,未能以談判方式解決時,除爭端當事國協(xié)議以其他方式解決外,經任何一方爭端國之請求,應提請國際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
聯(lián)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聯(lián)合國各會員國及本公約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之非會員國:
(甲)依第四條之簽字及依同條收到之批準書;
(乙)依第五條收到之加入書;
?。ū┮赖诹鶙l本公約發(fā)生效力之日期;
?。ǘ。┮赖诎藯l收到之通告及通知;
?。ㄎ欤┮赖诰艞l第一款收到之退約通知;
(己)依第九條第二款之廢止。
第十二條
一、本公約應存放聯(lián)合國檔庫,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lián)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正式副本分送所有聯(lián)合國會員國及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之非會員國。
注:按照第六條的規(guī)定于一九五八年八月十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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