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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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陳至立
2002年6月25日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xié)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huán)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fā)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下稱為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jiān)護職責,但法律有規(guī)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ǘW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ㄈW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ㄋ模W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ㄎ澹W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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