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工作的兒童及未成年人的強制體格檢查公約

在海上工作的兒童及未成年人的強制體格檢查公約

在海上工作的兒童及未成年人的強制體格檢查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的召集于一九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日內瓦舉行第三屆會議,
  經議決采納關于本屆大會議程第八項所列“在海上工作的兒童及未成年人的強制體格檢查”的若干提議,并
  經決定這些提議應采取國際公約的方式,
通過下列公約,供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加以批準,此公約得稱為一九二一年未成年人(海上)的體格檢查公約。

  第一條
  本公約所稱“船舶”一詞,系指不問屬于任何性質,從事海上航行,無論公有或私有的一切船舶而言,但軍艦除外。

  第二條
  任何船舶對于十八歲以下的兒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應以提出證明其適宜于此種工作并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醫(yī)生簽字的體格檢查證明書為條件,但船舶所使用的人員僅為家屬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凡繼續(xù)在海上工作的上述兒童或未成年人,至多每隔一年,應重受體格檢查,并在每次檢查后,重新提出證明其適宜于此種工作的體格檢查證明書,如體格檢查證明書在航程中滿期時,其效力應延長至該次航程終了時為止。

  第四條
  如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準許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未受本公約第二條與第三條所規(guī)定的檢查,先行登船,但當該船駛抵第一個港口時,概須受此種檢查。

  第五條
  本公約的正式批準書應送請國際勞工局局長登記。

  第六條
  (一)本公約應自國際勞工組織兩會員國的批準書已經局長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本公約應僅對批準書已經國際勞工局登記的會員國有約束力。
  (三)此后對于任何會員國,本公約應自其批準書已經國際勞工局登記之 日起生效。

  第七條
  國際勞工局局長在國際勞工組織兩會員的批準書已經國際勞工局登記時,應即以之通知國際勞工組織的全體會員國,此后續(xù)有其他會員國的批準書登記時,該局長亦應予以通知。

  第八條
  凡會員國已批準本公約者,如適合第六條的規(guī)定時,承允實行第一、第二、第三與第四各條的規(guī)定,不遲于一九二四年一月一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使之切實有效。

  第九條
  凡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已批準本公約者,承允依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本公約實施于其殖民地、屬地及被保護國。

  第十條
  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自本公約初次生效之日起滿十年后,得向國際勞工局局長通知解約,并請其登記。此項解約通知書,自經國際勞工局登記之日起滿一年后,始得生效。

  第十一條
  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在必要時,應將本公約的實施情況向大會提出報告,并審查應否將本公約的全部或局部修正問題列入大會議程。

  第十二條
  本公約的法文本與英文本同等為準。